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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5號
原 告 楊能鳳
訴訟代理人 徐貴源
被 告 李友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0巷00弄0號1、2樓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0巷00弄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民國108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27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詎被告自109年6月起,即未繳租金,迭經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 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為證。
堪信為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均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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