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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沐弘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亦豐
被 告 張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維修費用之工資及器材費用金額各為多少,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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