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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黃鵬程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4元,應徵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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