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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振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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