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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62號
原 告 林博暐
被 告 操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清償債務致執行程序終結,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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