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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42號
原 告 賴逸士
被 告 林秀香即蔡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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