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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9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劉肇洋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張仲偉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為新臺幣(下同)41,5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地上權面積7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956.2元×租金上限年息10%×15=415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系爭土地地價為271,90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地上權面積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844=271908元),以前者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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