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539,2022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39號
原 告 崔李金雀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金國嬋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3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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