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728,2022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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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志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月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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