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800,2024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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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800號
原 告 林岦穎 (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林序恩 (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林岳陞 (即林學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陳焙元
林煌盈

簡淑輪

林文泉
林俊旭

張祐子
張桂丸

張純于
張定緯(即張學良)

張富智
張力仁
張獅

張燕輝(即張財棟之承受訴訟人)

張鑾鳳(即張財棟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環(即張財棟之承受訴訟人)

張媚婷(即張財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秋東
林舜慶
林清炮
林萬宗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林永森
林永慶
蔡林月雲

林采宥
林廷杰

林錫樺

林錫賢
夏良忠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
0號0樓
郭文全
林塏濱
林清火
林明山
林璟琇
林淑華
林楊節(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豐(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輝(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林煜源(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彬(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林鳳珠(即林水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金福
張聰棋
陳江泉(即陳朝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搖賜(即陳朝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華(即陳朝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英(即陳朝宗之承受訴訟人)

陳石村
陳澤清
陳春吉
陳索珍
陳瓊花
陳金英
陳春香

張玉楚
張玉霜
林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弘岳
被 告 林忠財
陳永清
陳源明
陳罕
陳秀蕊
陳秀好
陳旺杰(即陳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旺欽(即陳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鳳(即陳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印金
林水永
林正金
林志金
陳林雪丹

林秀釵
陳林秀真

林德發
林淑真
林淑鈐
林宿榆
林山雄
被 告 李品喬(即林淑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李凱豪
被 告 林淑芬
林湘媚
林村宗
林秀猜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
0號
廖林秀絹

林秀花
林子巖(即林郭蓮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霞(即林郭蓮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武芳
劉林妲
陳林鈴愛

洪林美雲

謝進財
謝亞蒂
謝天賜
謝秉宏
謝書成
謝美鳳
謝育圜
謝旎祺
謝建宇
謝啓彬
謝雅玲
謝阿粉
蔡文松
蔡一郎
蔡正郎
蔡馨嬅
蔡雅惠
謝秀菊
陳謝秀英

謝春河
謝阿華
林謝秀香

黃謝秀紹

謝綿花
謝柑

謝秀瓊
謝春成
謝魁生
謝文通
謝景承
林謝菜
陳謝春綢

謝佩容
謝育修(即謝鄭綢之承受訴訟人)

謝佑暄(即謝鄭綢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玲(即謝鄭綢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貞
謝國章
謝國村
謝燕
謝麗卿
謝鳳琳
謝献堂

謝雯雅
謝正賢
謝德鴻
謝吳金花

謝文煙
謝文秀
謝國修
謝麗鳳
謝麗蘭
謝淑惠
謝淑娟
王江雄
廖讚雲
王秋堂
王文明
王文滄
王淑伶
陳春風
陳春炎
陳瑩鎂
陳淑鳳
莊家根
莊江山
莊家樹
陳義昌
陳佳茵
陳佳慈
陳秋炉
陳糖
陳瑾玫
陳岱琦

陳宥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陳明輝
陳明耀
陳明吉
陳明志

紀鎮雄(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紀呈翰(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協(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紀秀芬(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紀芸竹(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紀芮竹(即紀陳桂華之承受訴訟人)

歐陳貴雲

陳覈兆(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鳳娟(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秉嫻(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姿藺(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華(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偉(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瑜(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緞 (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綢 (即陳混澤之承受訴訟人)

陳長銘
陳淑真
陳淑萍
陳菱婷
陳俞均
陳三和
陳玉仁
王玉珠
彭志清
彭俊能
彭進棟
彭錝記
彭語凡(即彭翠娥)

林研
彭俊發
彭俊德
彭美雲
彭美英
彭秀滿
彭月鳳
彭秀玉
彭全茂
林秀珍
彭德琳
彭鈺茹
石愛珠(即彭全慶之承受訴訟人)

彭彥勳(即彭全慶之承受訴訟人)

彭全文
羅筱晴
彭世詮
彭啓驊
彭素勤
趙彭素香

陳國勝(即陳茂忠之承受訴訟人)

陳俐靚(即陳茂忠之承受訴訟人)

陳渟瑩(即陳茂忠之承受訴訟人)


陳忻宜(即陳茂忠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郎
黃美伶
黃美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樓
賴天敏
賴天成
賴天斌
賴天佑


陳賴碧娟

賴碧霞
林舜聰
林舜嚞
林舜慶
林玉梅
林玉盞
林陳運娘

林呈坤
林呈瑞
林店霜
林店淑
林店孌
陳鐔渠
陳東延
陳惠萱
楊芷昀
陳秀如
陳小萍
陳盈希 住新竹縣○○鎮鄰○○路000巷00弄00號
00樓
謝榮輝(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榮裕(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偉鵬(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琬庭(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德祥(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德勝(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金榕(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蜂香(即謝陳綉鳳之承受訴訟人)

謝林阿双

謝章印
謝春海
謝富源 住○○市○○區○○○道0段0000巷00號
0樓之0
謝香蘋
謝𣷹財
蕭鴻德
蕭逢發
楊行鎂(即蕭勝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峻廷(即蕭勝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訢宇(即蕭勝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珈俞(即蕭勝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婉玲(即蕭勝和之承受訴訟人)

蕭琴
蕭屏
陳春標
陳葉春美

陳秀明
陳惠婷
陳惠香
陳美心
法定代理人 陳思琪
被 告 陳金印
陳春美
李謝阿秀

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
林謝秀鶴

陳劍星
陳衞民
陳美玲
謝綉花
謝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
謝茂和
謝金鎮 住○○市○○區○○里○○路○○巷00
弄0號
謝永福
謝林雪麗(即謝金村之承受訴訟人)

謝巧慧
謝春守
陳謝香
黃謝勤
陳炎興
陳上賢
陳春滿
林國清
林呈宇
林玉雲
林文德(即陳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聰(即陳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阿桃(即陳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英(即陳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樹山
林崑景
林麗娟
林麗玲
林金印
何炳坤(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何炳鎮(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何永程(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游琮偉(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游靚玟(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游靖涓(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何素霞(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何美慧(即何林玉燕之承受訴訟人)

林謝定
訴訟代理人 林鍊芳
被 告 吳連福
林美蕊
吳昆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吳彥儀
吳秀琴
林資諺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應更正為「更正後應記載」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應記載 第5頁第28行 褀 祺 第16頁第8行 六人 七人 第16頁第18行 五人 四人 第21頁第3至5行 考量上情爰提出乙方案為分割(被告郭文全分得☐部分、被告林清炮、林萬宗分得☐部分維持共有、被告陳培元分得☐部分,其餘☐部分變價分割,由原告及其餘被告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中簡卷一第185頁附圖)。
考量上情爰提出乙方案為分割(被告郭文全分得(丙)部分、被告林清炮、林萬宗分得(乙)部分維持共有、被告陳培元分得(丁)部分,其餘(甲)部分變價分割,由原告及其餘被告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中簡卷一第185頁附圖)。
第23頁第1行 ☐ (甲) 第23頁第5行 ☐ (甲) 第26頁附表二 褀 祺 第26頁附表二 謝□彬 謝啓彬 第26頁附表二 謝□堂 謝献堂 第27頁附表二 彭□驊 彭啓驊 第27頁附表五 陳□民 陳衞民 第27頁附表五 謝□花 謝綉花 第27頁附表五 謝□財 謝𣷹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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