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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號
原 告 孫于婷
訴訟代理人 黃彥融
被 告 趙君儀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返金押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違約金及代墊之電費、管理費,被告則抗辯原告尚未返還押金,其以押金扣抵後尚有餘額等語置辯,是以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返還押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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