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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 告 蔡岳縉
張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陳青穗
許芳禎
鄭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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