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補,1444,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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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趙廣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月卿、林冠丞等人(均為林文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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