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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 告 森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應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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