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補,1686,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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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桂蘭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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