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補,2258,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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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58號
原 告 劉品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筠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00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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