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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士昕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鐘勇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83,357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保證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833,56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833,569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19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刑事庭傳票、醫療費用收據等影本,固可認為有釋明,惟仍有不足,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釋明之不足。
二、依民事訴訟法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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