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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小字第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盈晴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旻哲
張李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旻哲及被告張李姿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952元,其中被告張旻哲自民國111 年5 月22日起,另被告張李姿蓉自民國111 年8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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