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原小,45,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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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小字第45號
原 告 欣琳工作室即陳子龍

被 告 吳嫚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 年7 月31日簽訂由原告所代理之浪live直播平台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契約期間自110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7 月31日止,並約定由原告提供被告直播設備(下稱系爭設備),被告則需每月依約履行直播天數、時數及任務等勞務,均達標準後始得向原告請領薪資,若有違約,則應賠償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 元、上限3 個月,共計12,000元違約金,作為被告折抵上開取得系爭設備之費用。

詎被告僅於110 年8 月成功試播一個月後,隨即失去聯繫,業已違反系爭合約第3條第8款試播成功後需連續依約履行前開勞務滿三個月之約定,即賠償原告違約金共12,000 元(計算式:4000*3=12000),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金額。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系爭設備簽收單、主播同意書、110 年8 月份主播數據紀錄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35頁、第91至97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情事,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簽訂之系爭合約,乃約定被告應於一個月內試播成功或試播成功後連續依規定播滿三個月,若被告違約應賠償系爭直播設備12,000 元,核其目的在於敦促被告須依約履行兩造間之系爭合約,被告既自原告處取得其提供之系爭直播設備,被告亦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

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違約金,即屬有據。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11 年7 月26日寄存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49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 年8 月6 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及自111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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