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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原小字第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幸俊明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2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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