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原簡,14,2022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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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黃偉杰

被 上訴 人 柏懿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

是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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