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司調,417,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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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尹南鵬
相 對 人 施驊陞
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110年度司執字第110882號執行事件有過失,致聲請人損失合計新臺幣34,178元,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施驊陞具狀陳稱其係受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之委託,就聲請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依據本院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依法聲請執行,無意願與聲請人進行調解等情,另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則陳稱沒有調解必要等情,有民事陳報狀、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

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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