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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吳金宗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號惠中樓 0樓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參加被告所舉辦之「2019臺中 購物節」行銷活動(下稱系爭活動),該活動主要是透過民 眾登錄消費發票滿新臺幣(下同)500元取得1個活動序號, 再由各序號抽出各獎項之中獎者,為順利活動之進行,參 加活動民眾,必須下載並安裝當年度臺中購物節APP,填寫基本資料並進行註冊,成為會員後,方得登錄發票,活動期間為108年7月10日至8月18日。
原告為參加上述行銷活動,依活動規則以手機下載該活動之APP,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後上傳系統,完成註冊,成為該活動之會員。
該活動結束 後,被告基於業務需要,於109年、110年再度舉辦類似活 動,惟被告疑似為彰顯計畫效益,或擔心日後活動招募會 員不如預期,在未取得原告同意下,將原告參加系爭活動所登錄之會員資料,移轉至109年及110年,成為該2次活動之 會員(可能整批108年會員移轉成為109年度會員) ,原告認為被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於111年4月25日向被告請求賠償2萬元,被告於111年4月24日回函拒絕賠 償,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活動之APP係由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主導,並委託原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計開發,因過往每年活動經 常開發獨立的APP系統,卻於活動結束後無法繼續使用,造 成資源浪費,被告乃於109年委託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威公司)為臺中市全年特色主題活動重新設計「共通性服務模組」,並開發「臺中生活經濟資訊平台」, 方開始有會員資料流用。
被告於108年及109-110年委託不 同廠商設計不同之APP,兩者介面不同,自無會員流用之情 事。
108年APP僅手機號碼即可註冊,會員資料僅含有手機,109年APP始新增姓名、戶籍地等多項會員資料,是109年 之資料顯係原告自行註冊輸入,而原告於109年註冊APP會 員時,業已同意「隱私權政策與使用條款」中有關會員資 料延續使用之條款,被告自得依據前揭規範將APP會員資料流用至110年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曾向被告請求賠償,經被告於111年5月24日以中市經商字第1110025347號函(下稱系爭函)拒絕賠償,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程序上合於法律規定,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出110年臺中購物節截圖取得當年度 原告會員資料、108年-109年臺中購物節比較表、自由時報電子報報導等件為證。
惟證人即采威公司主管余玉卿於111 年10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稱:「原告問:第二屆台 中購物節得標廠商是采威國際,你們是幫采威國際設計嗎?答:我本身就是采威國際的員工。」
、「原告問:實際 處理的是否是劉經理?答:是,我是他的主管。
大方向我 都清楚。」
、「原告問:細節的部分你是否清楚?答:關 於個人資料的部分就是屬於大方向。」
、「原告問:查驗 某些資料的話,你們是否可以提供?比如要重新註冊才可 以成為第二屆的會員?答:是的,第一屆的需要重新註冊。」
、「原告問:此部分有在網路上告知想要加入的民眾 嗎?因為第一屆的民眾進不來這個系統,所以一定是第二 屆新的用戶才有辦法進來註冊。」
、「原告問:第二屆還 沒有開始前,第一屆的帳戶是否可以沿用APP?答:我不清 楚,我只有承辦第二屆。」
、「原告問:從第二屆你們得 標開始,從何時開始招募會員?每天登入的會員有多少人 登錄發票?你們是否攫取的到?答:臺中市經發局才可以 取得,我們承辦完後就把資料都給臺中市政府經發局了。
」、「原告問:第一屆的會員資料被告只是完全廢棄不用 ,第二屆重新招募會員,是這樣嗎?答:第一屆的承辦廠 商跟第二屆廠商不同,第一屆的廠商已經把資料加密完成 了,所以我們在技術層面及法律層面都不可能沿用,因為 第一屆的個人資料同意書並沒有同意說可以沿用,而第二 屆的個人資料同意書有授權被告可以沿用。」
、「原告問:證人說有加密所以被告將原來這份資料做鑰匙給你們,你 們就可以進去做匯入是嗎?答:這部分應該不可能成立, 因為法律層面就無法,所以我們也不會去做這件事情。」
,已證述系爭活動APP與其公司設計之APP系統不同,兩者會 員資料無法流用。
而原告係於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52分註 冊成為109年臺中購物節會員,有多次登錄發票,並遞補中獎領取獎金5000元,迄今仍在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提出原告109年註冊資料、統計資料等件為證,依該註冊資料所 載,除手機號碼外,尚需輸入姓名、Email等原告個人資料,堪認該會員係由原告或知悉原告個人資料之親友所註冊 及使用。
是原告以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由 ,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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