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02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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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林駿騰

被 告 莊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940 號),而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01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2,301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11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減縮金額為27,301元及前開利息,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89 頁)。

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而已,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以「may00000000」帳號,於樂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餐券廣告內容,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09 年9 月25日22時57分、59分許,分別匯款14,155元、13,146元至被告指定之台新銀行帳戶內,惟原告嗣後並未取得所購買之餐券。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均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49年臺上字第929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並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0 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而被告所犯詐欺犯行,亦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811 、1389、1971、208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至25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27,301元,即屬有據。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 年9 月28日(附民卷第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30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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