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劉佳菁
被 告 許玉琴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21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