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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劉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06元,及其中21,436元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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