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賴家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12元,及其中新臺幣60,649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