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450,202210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450號
抗 告 人 張美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淑玲即美洲美容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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