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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新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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