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532,2022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林澤荃即林明輝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元,及被告林澤荃即林明輝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四日起,被告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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