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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複代理人 謝沛穎
被 告 趙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2.21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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