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158,2022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林勵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林勵水之身分證號為「Z000000000」,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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