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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黎美珠間請
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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