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被 告 姚睿育
上列被告與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姚睿育就其與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請求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所需之鑑定費用為新台幣3,000 元,應由被告預納之,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補繳,即視為被告不再送請鑑定,本院逕依現存卷證資料為裁判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