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2163,2022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16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祥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耀堂、賴佳君、賴韋如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