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28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潘享龍
被 告 賴俊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4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前,因違規停車達可使用路人視線受阻,致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洪焜元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第三人發生碰撞,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72420元(工資:5800元、烤漆:9500元、零件:57120元),被告應負7成之肇事責任,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6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們有違規停車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判表、系爭車輛受損照片、汽車險賠案理算書、 發票及估價單等件為證。
依該初判表記載:洪焜元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全與賴俊宇違規停車(未與事故車輛發生碰撞),為可能之肇事原因, 堪認被告與系爭車輛駕駛人洪焜元同為本件事故肇事原因,過失比例應為5:5。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7成之肇事責任云云,不足採信。
四、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 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
而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369/1000;
復按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是已逾耐用年數之汽車,仍有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10分之1之殘值。
系爭車輛係於100年7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生車損之109年6月24日共計9年(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已逾上開所定之耐用年限5年,其折舊額必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10分之9甚多,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應以換修零件總額之10分之1計算。
系爭車輛修理費為72420元(工資:5800元、烤漆:9500元、零件:5712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發票等件在卷可稽,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5712元「計算式:57120×1/10=5712 」,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5800元、烤漆9500元,合計為為21012元。
五、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
被告與系爭車輛駕駛人洪焜元同為本件事故肇事原因,過失比例應為5:5,已如前述。
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506元「計算式:21012元×5/10=10506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