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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64號
原 告 陳令斌
被 告 陳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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