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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31號
原 告 蔡薇樺
被 告 洪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向原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30萬元,買方應將價金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之履約保證專戶,嗣點交時因房屋漏水問題,兩造遂另約定先保留10萬元於履約保證專戶內(下稱系爭履約保證金),待漏水問題修繕完畢後,再提領系爭履約保證金。
惟原告已依約請人施作系爭房屋滲漏水、壁癌工程,被告仍藉故遲不同意原告提領系爭履約保證金。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當初因前屋主即原告還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前後只給看2次房屋,於111年3月10日點交時原告傢俱已搬走後,才有發現房屋漏水痕跡、磁磚空心、破裂起等問題。
經雙方協調保留10萬元在履保專用戶,待原告修繕完畢再歸還,但上開房屋問題至今沒處理完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履約保證金,自屬無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系爭房屋,約定價金為730萬元,買方即被告並將價金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之履約保證專戶,嗣點交房屋時,兩造合意先保留10萬元於履約保證專戶內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7至71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並未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原告另主張原告已依約請人施作系爭房屋滲漏水、壁癌工程,被告仍藉故遲不同意原告提領系爭履約保證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厥為:⑴原告是否已將房屋修繕完畢?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之價金10萬元,是否有理?㈡依卷附價金履約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最下方記載:雙方約定保留10萬元載履保,待房屋修繕完成再撥付給賣方。
(見本院卷第71頁)。
而關於上開約定中房屋是否修繕完畢部分,兩造有所爭執,原告主張系爭已修繕完畢,被告則否認。
而證人即買方(被告)委任之房屋仲介蘇家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稱:「(這上面的地方如圈起來的地方,為何有10萬元的保留款?)因為這個買賣基本上時間都是很緊的,因為買方原本的房子賣掉,有中間空檔,她有去租其他的房子。
原本屋主把他的家具移走,三間點交的時候有發現地板有隆起及破損,我們點交完畢後到賣房的仲介公司作交屋的動作,我們有跟屋主提出我們有看到漏水和地板隆起來和有些受損。
後來有協商保留10萬元在履保裡面,等我們修繕完成。
上面用螢光筆畫起來的是代書寫得。
而且代書寫完後,雙方有在上面簽名。」
、「(瑕疵部分修繕完畢嗎?)沒有完全修繕完畢,當初我們去點交的時候,發現三間房間都有滲漏,浴室滲漏到一間的房間,主臥室的房間判斷從外牆滲漏進來,另一個房間花台漏下來是第二次去修復。
第二次去修復時,就是天花板沒有去油漆起來,所以痕跡在那裡。
主臥室判斷從外牆滲漏出來,等買方住進去,才發現是冷氣的排水管子破裂導致滲水進來裡面。
所以主臥室目前沒有修繕好,主要是冷氣排水破裂導致水進來。」
等語(見本院卷第150至151頁);
證人即賣方(原告)委任之房屋仲介吳博遷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證稱:「(瑕疵部分修繕完畢嗎?)磁磚的部分還沒完畢。
漏水部分有修繕完畢,但是冷氣尚未修繕完畢。
後來有確定是漏水裡面的管線破裂,會從牆面滲水出來。」
、「(10萬元有無特定要修繕那些地方?)當初沒有特別說要修繕那些地方,當下我們也不太清楚,10萬元到底是修繕漏水還是現況。
依照我們中古屋買賣的狀況,我們買方不能要求賣方換磁磚,但是漏水本來就是屋主的擔保責任。」
、「(原告問:當初我請律師跟你溝通時,我不清楚為何10萬元還不退還給我?)第一次開庭前,我有到場。
目前還有漏水還沒有處理完。」
、「(原告問:當初消保官和我們四個人都在那裡,有談到把漏水問題解決完之後,就要退還我10萬元?)磁磚部分,我在台中市政府消基會協調完之後,買方已經搬進去了,買方一樣也是在居住裡面,如果磁磚真的有隆起、破裂的話,人不可能居住在裡面。
目前最後一個漏水尚未修繕完畢。」
等語(見本院卷第154至155頁)。
是依證人蘇家慶及吳博遷之證言內容觀之,系爭房屋目前至少尚有冷氣管線漏水之問題未處理完畢。
是依兩造於價金履約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中之約定給付保留價金10萬元部分之給付條件尚未成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之價金10萬元,尚難認為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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