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3002,2022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紀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6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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