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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陳鶴仁
被 告 吳士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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