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3205,2022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湘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品彣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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