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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254號
原 告 陳仕旻
被 告 賴君珮
賴文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8時5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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