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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61號
原 告 邱偉禎
被 告 詹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良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下午5時9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之8人群組「良全砂石車」內,張貼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號預拌混凝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停車照片,並傳送「公司車又一個白痴!」、「垃圾就是要罵啦!好好講會聽嗎?老鼠屎幹!」等訊息(下稱系爭訊息)辱罵伊。
被告上開行為對於伊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抑之評價,而侵害伊名譽權,令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沒有意見,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1月20日下午5時9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良全砂石車」內,張貼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停車照片,並傳送系爭訊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經查:⒈本件被告於前揭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良全砂石車」內傳送系爭訊息包含「白痴」、「垃圾」等內容,依社會通念,前揭文字確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又原告之名譽權遭人侵害,其精神上自受有一定之痛苦,故其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⒉查原告為高中畢業,目前職業是司機,月收入約5至6萬元,須扶養配偶及女兒,名下有投資數筆;
被告為高中畢業,月收入約4至5萬元,須扶養雙親,名下有汽車1部等情,業經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且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證物袋)。
茲審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系爭訊息之內容、「良全砂石車」群組內之人數等被告不法侵害情節,另考量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1年9月6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7頁),然被告迄今皆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即負遲延責任。
則原告請求自111年9月7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1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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