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3471,2022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471號
原 告 呂楬銘
被 告 賴偉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