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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471號
原 告 呂楬銘
被 告 賴偉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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