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56,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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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潘莉欣
被 告 郭芝秀
梁宇沛即梁宇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芝秀、梁宇沛(原名梁宇佩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改名為梁宇沛)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芝秀就讀於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時,邀同被告梁宇沛為連帶保證人(於放款借據內連帶保證人欄處簽名),向其辦理就學貸款,得於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額度內借款(放款借據第1條),被告郭芝秀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始據而撥款,並應於申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放款借據第4條),利率則依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嗣被告郭芝秀辦理就學貸款7萬7991元,惟自110年6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自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10年5月1日起,改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牌告利率加計年率0.15%固定計算,當時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牌告利率為0.81%,加計年率0.1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0.96%,原告自行吸收0.06%則為0.9%,且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放款借據第7條、第8條),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放款借據第6條)。
被告郭芝秀尚欠本金計4萬5467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梁宇沛既為被告郭芝秀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迭經催討,均不置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個人基本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及戶籍謄本為證。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部分,核與各該原本相符。
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梁宇沛雖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
然參諸放款借據,被告梁宇沛係於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
是依上揭裁判意旨所示,其自應與被告郭芝秀負連帶之責任甚明。
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郭芝秀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尚未清償,且視為已屆清償期,被告梁宇沛為其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所規定之權利)。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54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5,467元 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9% 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 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附表所示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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