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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鄧明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大陸景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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