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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鄧明峻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大陸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重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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