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1219,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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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陳聖翔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被 告 劉桂芬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桂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原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就擴張部分,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擴張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9,5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擴張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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