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簡,125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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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范睿修

法定代理人 范梓洋即范承恩

被 告 紀邦育


訴訟代理人 陳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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