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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陳沛圓
被 告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尚須確定並尚有擴張聲明之裁判費未繳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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